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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砥|书法空间及其特殊性

时间与空间
一、自然中的时空关系
自然界中的物体,各有其存在的形态及运动的方式。如人、动物、草木、山川……以至星球,状既不一,内容不同,变化也相异,由此构成自然的丰富复杂。而在这所有的物体中,人与动物相对接近,为一种可视运动的生命结构;植物次之,仅仅是静止的生命结构;山川更次之,在人看来是恒久的,但不具备生命。而人可视为万物之灵。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智慧的高下。以人的身体,难敌猛兽,但今日世界之所以为人主宰,便是因为人的智慧超过一切动物的缘故。可视生命以其形存在于空间之中,以其行为存在于时间之中。时间永不停止,过去不会再来,故生命有开始与终结;空间似乎固定,但也在时间中产生变化。如人生下时的样子,与成长后的样子肯定不同。故时间与空间是不能分割的,两者相辅相成。没有时间性的空间,生命成为凝固,也便是死的空间;而没有可视形态的空间,时间变为孤立,一切处于黑暗之中,时间也便没有过去和将来。故自然生命,由时间与空间组合而成。
中国人所谓“宇宙”,指的正是时间与空间的融合。“宇”,本义为屋檐,引申为上下四方,即为空间;“宙”,指古往今来,为时间。宇宙无限、永恒,便是说空间之大,了无边际;时间之久,没有始终。但作为宇宙中的物体生命,其时间与空间皆有限。人从生来到死去,一生不过几十年,在漫漫的时间长河中只有极其短暂的一瞬;而一个人生命空间的有限,在茫茫宇宙中不过微妙的一点。但不管是大到宇宙,小到人生,其构成的原则都有某种共通性,这便是时空的结合。
“时间”与“空间”为从日语引进之外来语。“间”在上古写作“★”,本意为月光从门隙中穿进,为缝隙,后引申为间隔、中间、期间,含有过程、范围的意思。但我们这里所说的时间与空间并非汉语本来的意义。时间尽管古代也有用,但意思为“目前”、“一时”或“立即”、“马上”。如元高文秀《襄阳会》之三:“奈时间将少兵微,你则去访觅英贤可便厮扶持”[1],指一时、眼下;《西游记》第四回:“如若不依,时间就打上灵霄宝殿,教他龙床定坐不成”[2],指马上。而以“间”作为某种共同点,说明两者皆有过程、范围的意思。“空者,形之希微者也。”[3]“凡虚空皆气也,聚则显,显则人谓之有;散则隐,隐则人谓之无。”[4]空间并不是指什么都没有,而是指物质广延性的存在形式。我们说,一物皆有一物之空间,即其形体在空中占有一定的地方,而所谓空间感,即外在世界的客观存在反映到人的眼睛而成的像,这个像是三维的,而非平面的。
由是,若失却可视物体的存在,空间的感觉反而会隐退。譬如说,天上没有云彩,地上没有山川、植物、动物、人,甚至没有土地的色彩点缀其间,天地一色,茫茫然一片浑纯,空间的感觉几近于无。更真切的体会是黑夜之中伸手不见五指,天上没有月亮与星星,远处没有灯光,近处没有声音,死一般的寂静,如在一个大盒子中,空间既没有尽头,同时也不可感觉。故空间具有可感性,绝不是因其为空,也不只因有气之存在,更须有五彩的色相与形态不一的物体夹杂其间,才为真正意义上的空间。
然而,自然空间之所以是立体的,与人的眼睛的构造有关。平常我们习惯于用双眼看世界。双眼同时看物体时,其在眼睛中的成像具有纵深感。如果我们将一只眼睛闭上或用物遮挡,用另一只眼看物体,这种纵深感会减弱很多。而若视力下降,物体轮廓的准确性变得模糊,空间感比以正常的眼睛看要差许多。
自然界的空间要素还包括色彩。由于色相的差别,空间变得绚烂多彩,并使一物与他物之间造成错列,增加了空间的层次。而若色相接近,物体常常会“混为一谈”。如动物皮毛的色彩大都与植物相仿佛,即“隐蔽色”,以致不使轻易遭到不测。物体的色彩是经光合作用而生的奇特现象,在不同的光线下,色相会有所变异。如日光下的植物色与月光下的植物色便有所不同。而一旦失去了光线,色相便也不再存在。对人来说,正常眼睛对色的感觉是一致的,而若是色盲,对色的感觉便与正常人不同。如人一旦失明,形视世界亦便失去,而只能依靠听觉去感知了。
空间之所以复杂而丰富,除却色相的多变,还因物体各有异态。山为山,水为水,人为人,兽为兽。类不同,形皆各异。即使同类,也有大小、高低、厚薄、长短等等区别。如树有大有小,人有胖有瘦,山有高有低,水有长有短……,以山之巨大比之于人,人则显得很渺小;但若人与蚂蚁在一起,人在蚂蚁眼中亦或如山之巨一般。而每一个物体,其外有形,其内有质。质亦因物分类而别,如山石坚硬,水呈流质,人体柔软,气若烟雾。从物理的角度分,则有三类,曰固体、液体、气体。
物体的客观实在与人的视觉并非完全对等。人的视线存在局限性,所谓望到尽头,天涯海角,但自然的实际却是没有尽头的。同一件物体,近在咫尺,可视性强,物呈原态,而若在远处,则会显得很小,甚至看不见。故世界在人眼中的成像并非原样,而是一种变异的像。空间之所以有透视感,便是人眼所限。人的视线也仅限于正面的180°度左右范围,而相对的180°的空间(人背后)则因头后没长眼睛无法看到,而只能依靠自身的转动获取感知。所以,自然物体的客观空间与人所看到的空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依靠经验感知而不是依靠眼力。
由是,空间可有几种解释:
(1)客观空间。即自然的客观实在,以人的经验感知。
(2)视觉空间。即人眼中的自然,为透视空间,以人的视觉感知。
(3)未知空间。即人既无法依靠经验得到,也难以用视觉感知的自然存在。如大到天体,小到原子、中子的空间形式(自然科学发展至今,已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对未知空间的认识,但宇宙之无限,恐以区区人类的能力难及,人类尽管在一步步接近真理,却永远无法达到极地)。
在视觉空间中,因物体色彩的光合作用而使人眼发生错觉致使物体偏离客观形相者,我们称之为错觉空间。例如,海市蜃楼在大海或沙漠中的出现,便是光折射的一种奇特现象。另外,譬如斑马的条纹,能在集体奔跑时使猛兽产生错觉,起着自然的保护作用。据心理学家们分析,一根垂直的线,当你凝视它一会后,它会有向右边倾斜的感觉,而此时如在一边出现另一根垂直线,其视感却非垂直,而是会朝着与另一根相反的方向倾斜一定的角度[5]。魔术师们的精彩表演便是利用了某种错觉原理。有关图形与错觉在西方现代文艺理论中有较多研究,兹不在此一一举例。
视觉空间的涵义,尽管不能说离物理空间的客观实在有多远,但其已有一定的心理空间的成份。因人的知觉与人脑、生理、心理是互为关联的,心理的干扰无疑会影响作为生理构造的眼睛,从而对物体感觉产生偏差。而在心理空间中,除却错觉空间外,我们还可找出情感空间、幻觉空间等空间存在。
物体空间不仅具有静态的特征(形、色、体、质),还具有运动与变化的属性,这在本节开始我们已经指出。空间的运动与变化构成时间性,即是说,所谓时间,是因空间的运动与变化而产生的。倒过来说,空间在时间的演变中产生变化,同样成立。空间与时间作为生命构成的两个本质元素,既无始终,亦无先后。但两者是个集合体,须臾不可分离。而实际上,世界既不存在没有时间性的空间,同时亦不存在没有空间性的时间,两者相辅相成。
空间因时间的推移而有变化。譬如说,人的生命在呱呱落地的一刻起便处于不停地演变之中:从外相看,体形由小到大,由矮到高,从年轻到老成;从内质看,思想由婴儿的单纯逐步走向成熟。但无论如何,最终都会走向死亡。现在许多的考古发现物在经历数百、数千、甚至数万年后其形质均比原先有所变异,甚至有质的变异。如有些化石,原先为动物,发现时已为石质。据说拉美大陆与非洲大陆早先曾在同一板块,后经地壳运动逐渐分离,至今日中间已成汪洋一片……,反之,时间因空间的变迁而成古今。尽管空间的变异具有延续性,在短期内较难感知,但时间一去不复返。
二、艺术中的时空分类
艺术作为人类的一项精神性活动,其行为带有主观的色彩,但其所反映的内容,一般不离客观的现实,或是对现实的提练与归纳。原始时期的艺术主要表现为与人类生存切切相关的事实。譬如说,一般早期的岩画大多为人与动物。原始人以狩猎为生,除却对自身的熟知之外,动物可以说是生活中最重要的一个内容。原始舞蹈与音乐可能起源于狩猎过程中对猛兽的吆喝、击石等行为,这种吆喝与音乐的节奏有一定的关联。原始人围着火堆跳舞,也与驱散猛兽相关,后逐渐成为狩猎成功后的庆祝活动。在今天,我们仍能看到重体力劳动者(如抬石劳动)在合作劳动时通过有节奏的吆喝以增加各自之间的协调,以减轻身体的重负。原始的画身可能最初出于自身隐蔽的目的。有许多动物具有保护色,而人只能依赖画身。而后发展为出于美观而画脸与身,或作为一种庆典表现。如澳洲人在有重要事件时,总要涂身。澳洲少年在举行成年宴时则须接受红色与白色的画身[6]。而在有低级的文化出现时,艺术主要表现为与实用不可分离的生活用具制造。格罗塞认为:用具装饰比人体装饰要落后得多,“如果我们以为用具装璜就是把饰物附加在用具上的意思,则有好许多的原始人群,实在是没有用具装璜的”[7],故在原始时代,把一件用具作磨光修整,应该认为是用具装璜的起始。如旧石器时代的一些用具,较为原始,后出于美观而有所改造。新石器时代的用具已经具有审美性质。后随着工艺的发展出现陶器,继之出现在陶器上的装饰。装饰纹样同样取源于自然。如蝴蝶等动物或虫类的身纹与色彩,植物叶子的茎脉及形态等等,均具备装饰所取用的对称性及线纹特征。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艺术与实用的关系仍至为紧密,但其含有的纯粹的审美特性也日益明显。如中国的诗歌其早期的形式为占卜祭祀时的颂词,后逐渐讲究文式与韵;早期的绘画只能依据物体轮廓作大略的描绘,后发展为讲究明暗、透视、色彩的艺术。
艺术以自然作为依靠的事实,使其在形式上具有时空的特性,而艺术作为自然世界中的一项活动(尽管为精神性活动),本身也不能离开时空的规定与约束。只是作为形式,因其诉诸于人们的感官的不同,故尔又有某种分别,或倾向于空间,或倾向于时间,或两者兼而有之。倾向于空间的我们称之为空间艺术,倾向于时间的为时间艺术,而两者兼有的则为时空结合艺术。如绘画,其描绘的对象为物体,而物体主要以空间形态与色彩感应于人,故为空间性的艺术;音乐,由于音声没有可以抓住的形状,主要诉诸于听觉,我们便说它为时间艺术;舞蹈、戏剧、电影之类,其时间与空间的特性,同时明显地存在于一种形式之中,故为时空结合艺术。但其实,绘画的过程本身也是有时间性,其所描绘的事物也一定具有运动性(即时间性);而音声如不经过空间的流通难以进入人耳,或由于空间的阻隔音调减弱或消失,便也不能成为音乐。故艺术之以时空分类,只是一种直观的概括。
在空间艺术一类里,我们一般又可作较为细致的区分,即根据艺术品的形态分为平面、立体、内空体三种。绘画为平面性艺术,雕塑为立体性艺术,建筑为内空体艺术。三者之中建筑的空间特征最为强烈,一是因为其形大,与自然合为一体,二是因为其中空,有穿透感。其次为雕塑,同样可以四面环顾(浮雕则只有一面),具有触觉。建筑与雕塑既可触,又可视。绘画则不具立体性,虽然可触,但于触觉不发生联系,其可视性在于平面之中的立体表现(再现),即通过色彩、透视、形体再现三维自然,实际上是对人的视错觉的利用(视觉与触觉的错位)。
时间艺术主要包括文学、音乐等。时间艺术以时间的展开作为形式特征。譬如说,文学创作与欣赏,均表现在时间的过程之中。一本小说的写作,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而读一本书同样要花费一定的时间。音乐以音响的展示为过程。也有将电影、戏剧、舞蹈作为时间艺术看待的。但我们觉得将其单纯列为时间艺术并不全面。
电影、戏剧与舞蹈作为时间特征较为强烈的种类,同时具有空间的性征。电影虽如绘画同属平面性艺术,但比绘画更具有真实性,无论色彩、形体及动感均毕真地再现了自然。即使有些影片并非完全如现实(如科幻片等),但其空间感及行为特征是对自然的直接摹仿,符合人的视觉与听觉习惯。舞蹈以音乐的展示作为背景与线索,而以人体的美的动作作为展示过程,既表现在时间中,也呈现为空间形式。戏剧似乎是介乎音乐、舞蹈及语言之间的艺术门类。戏剧又可分为戏曲、话剧等,戏曲以歌唱及舞蹈动作为时空特征,但又与一般的歌唱与舞蹈有所区别,它带有某种风俗或程式的感觉。中国的戏曲多为地方语言的唱腔为主。
以上艺术的时空性,基本是直接与自然的时空特征相对应的。即使并非自然事件,但其一招一式,一物一影均可见出自然的痕迹(时间痕迹与空间痕迹)。即使音乐,没有可视空间的特征,但其音响的高低、强弱等的展现过程同样表现为明显的具有自然性的时间特征,由始流向终。而接下去我们要讨论的书法,作为一门特殊的艺术,其空间性与时间性均呈现异态,与一般观念中的不同。那么,书法艺术的时空特征又会是怎样的呢?
第二节 书法空间的二重性——空间中的时间与结构空间
一、时空概念的延伸
在以上我们的讨论中已经可以看出,所谓空间,具有三维的定性(即使绘画为平面艺术,但其画面仍表现为三维空间);所谓时间,必须有一个演程。而书法的空间似乎是一个例外,它并不表现或再现自然的三维性状,甚至没有自然的形相与色彩,与自然几乎没有关系。其所包含的时间,尽管从创作过程讲与音乐、电影或文学相近,但创作的实景并不作为欣赏的内容。一俟展现,其时间性浓缩在空间之中,并没有给人有过程的感觉。尽管如此,我们仍旧坚持认为:书法是一门既具有时间特征又具有空间特征的艺术。
如果说,绘画的空间以平面形式展示立体自然已经使空间的概念得以延伸的话,那么,书法空间的成立,或许是自然空间延伸后的延伸了。而书法的时间性,同样是对自然时间概念的拓展。音乐、舞蹈、电影、文学等的时间概念与自然一致(这里所指的时间指展示的过程,而并不是指内容中的时间,如电影故事里的时间或小说里的时间。内容中的时间为压缩时间,即几分钟的节目可浓缩几年、几十年甚至更长)。书法的时间并没有实际的“流动”——既不象音乐般是音响的运动,也不如电影般有画面的演变,其运动的形式表现在凝固的空间中,是一种“不动之动”(阿恩海姆)。而且,这种“不动之动”不如绘画或电影般有具体物体的背景透视或动作张力,而是一种线条的“势”与线性空间构架的张力。我们一般说音乐是抽象的音响运动艺术,之所以抽象,是因为没有具体的形(没有可视自然的感觉),但其时间却是具体的。也就是说,音乐的时间并不是“抽象”的,它与自然的时间没有二致。书法的时间却已远离自然的时间特征(即流动性)。它并不具有独立的性格,它是一种以线迹表示的时间,即空间化的时间,是一种“线象”的时间。
二、空间中的时间——势
我们且看古人的论书之语:
凡落笔结字,上皆覆下,下以承上,使其形势递相映带,无使势背。[8](蔡邕)作书贵一气贯注。凡作一字,上下有承结,左右有呼应,打叠一片,方为尽善尽美。
即此推之,数字、数行、数十行,总在精神团结,神不外散。[9](朱和羹)
字之体势,一笔而成,偶有不连,血脉不断,及其连者,气候通其隔行。[10](张怀★)
这里,古人们已经明确指出了作为书法的形态及具有的特殊性格——势。所谓“势”,指物体在运动中具有目标性的方向趋向。譬如说,一颗星在天空中位置不变,除了亮光与形态(点),没有一种运动的趋向。而若这颗星成为流星,顺着某一方向滑落时,便产生了“势”。就汉字来说,其结构由点画组合而成,但若没有用笔,汉字点画之间的时间性并不存在(虽然我们有笔顺上的习惯,如先上后下,先左后右,但习惯并不表明时间性,因为我们同样可以有自右而左或自下而上的习惯)。而一旦有了用笔,其点画之间的关系便开始变得具有了时间性——上一笔与下一笔之间有一种转承关系,一方面表现为形状的衔接,另一方面表现为内在的贯通。即即使形体上下衔接,其笔势造成的惯性使上下笔画之间也能形成气的顺畅,这便是我们可说的笔势。除笔势之外,书法的时间性还表现在体势(或称为行气)上。体势是比笔势更大空间的连贯。在各书体中,草书的体势最为明显,其时间感自然也最暴露;其次为行书、章草;再其次为楷、隶、篆书。如果舍却用笔因素,楷书、隶书、篆书在很大程度上可能都不存在体势,因为其单字独立的性格作为一般的书写并不要求有某种连贯;即使存在用笔,上下字的体势也较少在一般作品中显示出来。故一般的楷、隶、篆体书写,人们往往将纸叠成或划成格子,历代的石刻也多以线界格。但尽管这类书体在历史上少有自然的体势关系,却并不意味着它不能够存在体势。除却行草书以线贯势的方法外,一般间隔开的字体同样也能通过诸如大小、方圆、扁长、疏密等关系表现出各自之间的联通,成为形不连而气贯通的时间格局。当然,这种体势所具有的时间特征显然不及草书明显,甚至可以认为是空间上的结构关系。但由于用笔的复杂性与微妙性,形体之间隐约的“势”觉依旧存在。
虽然我们说汉字本身不具备时间性,但书写的作用与习惯却往往使其有一种并非实在的意识时间特征。当我们看一个具体的字的时候,我们的经验习惯为自左至右看笔画的起讫使转;但当我们看整幅作品时,如行数较多(两行以上),我们的习惯却是从右边看向左边,这便是习惯而成的时间次序。而倘若我们将习惯改变,时间的次序也同样会有所改变。
另外,书法的时间性还表现为用笔不可重复的规定上。几乎所有使用汉字的人都知道,毛笔书法是不可以描画的。一笔下去就是一笔,若事先画好草稿,在草稿上再用毛笔描画,便不是书。这在古人书论中多有提及,如米芾讥柳与欧为丑怪恶札之祖,着眼点便在于柳、欧的用笔带有描画性,并对同代如东坡、山谷、蔡襄等的用笔也提出尖锐批评,说他们用笔为描、画、勒,乏自然天真之趣[11]。用笔不加更改,一方面是一种技术本领,另一方面也是出于书法审美的特殊要求——线条必须具有一种活生生的生命感觉。用笔的初衷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点画形态的美化勾划,具有规则因素,但其最终的要求是能够达到“活”,不可为用笔而用笔。从这个意义上说,沈尹默先生把笔势理解为“每一种点画各自顺从着各自的特殊姿势的写法”[12]的观点,可能并不完全正确。因为一旦笔法用活,点画的形态便没有特殊的规定,作者可以随心所欲地创造。在这一点上,书法倒与音乐、舞蹈很相似。音乐难以收回,舞蹈动作做出也不能更改,故这几种艺术对技术的要求都比较高。绘画则不同,不好了可以擦掉,重新上色,一次、两次,许多次,直至满意。书法用笔不可重复的规定,及“用笔宜活”的要求正是实现书法时间特征的关键点。
还有,书法线条在点画形态中含有的运动素质无疑也是书法存在时间性的一个有力的证明。音响运动的节奏与旋律较为常人能够感知、理解与接受,人体的动作同样为直观的视觉运动形式,而平面空间中“不动之动”的线条节律却是一种视觉经验中的运动式样,并非为一般人所能感知。其主要表现在对线质的粗细、枯润、刚柔等的调节及速度的快慢的变化之中。这种非直观的运动本身又存在显与隐两种形态。草书的运动式样较为显见,因为其线条以使转为主,笔画多连贯;其它书体线条多笔直,其节奏或较难体现——只有注重内在表现的书家才能在平直之中有超常发挥,写出内节奏(关于此点我们将在线条节奏一节中详加阐述)。线条节奏的产生同样依赖于笔势。试想,如果没有用笔动作上的提按、轻重、徐疾等的变化运用,线条的节奏是难以出现的。
三、结构空间
书法艺术最直观的形式要素为线条。以线构形(汉字之形)形成结构空间。书法在构架过程中形成时间,在时间的展开过程中形成空间,两者互为因果。
与自然的立体空间不同的是:书法的结构空间没有具体的形相与色彩,其内容以汉字为框架。汉字尽管一字一形,也具有形象,但这一形象作为人的创造,与自然的物体形象相去甚远。作为构成汉字结构的点画,譬如直线、曲线,或者点、横、撇、捺,均非是从自然中找到的直接对应物,而已是一种抽象符号。但汉字结构的抽象性,又非同于几何式的抽象。汉字的点画并非完全的几何线条,它们不具备几何的规则性。
如果说汉字的点画只是最简单的语素而不具有结构特征的话,书法的点画因用笔的关系却已然具有了结构性。书法要求每一根线条都能表现出一种复杂的力感与动感,而这种力感与动感惟有用笔才能做到。故每一点画无论起笔、中间过程或者讫笔,一般都需藏头护尾,中锋(或中侧锋)运行。“一波三折”作为对线条的要求已经成为书法的习惯用语。而若只是简单地依着汉字的字形作随手的写画,直来直去,没有诸如粗细、刚柔、枯润等的对比,自然也便没有结构性可言。
在书法作品中,字永远是个相对独立的单元结构。由点画组构成字,不论其笔划的多少,都是独立“成像”的。在习惯的传统式创作与审美中,楷、隶、篆书的单字空间在整幅作品中始终是作为表现与欣赏的主要内容,甚至是全部的内容,而行草书也在一定程度上以单字为基准。如果说,单独的字写不好,也便很难说是好的书法。把单字写好在某种意义上说代表了书法的创作。
在这一点上,书法与音乐、舞蹈或绘画的习惯便有所不同。欣赏音乐、舞蹈或绘画等如只是把眼光定在一个片断或局部肯定是不成立的,它们往往有一个中心,其它的内
容均围绕着这个中心转,中心之外的内容大多只能作为陪衬。如达·芬奇《蒙娜丽莎》肖像,其背景部分便是陪衬;在舞蹈中,每一个动作并没有独立的资格,其永远只是作为全部中的一个部分,如离开全部,这一部分亦便失去意义。在某些书法中,一个字甚至作为整幅作品的素材,但其点画构成在整体空间中仍具有完整感——既有时间性,更具空间性,丝毫不因单字而有单一的感觉。当然,作为一幅很成功的作品,仅就单字结构的完善是远远不够的。
就大多数的作品来说,文字总是成行的,有两字以上便成行,一行写不完可写两行、三行,甚至一长篇。两字以上的作品,其结构空间便不再仅是单字空间的构架,而须考虑字与字之间的关系;两行以上的作品,除却字与字之间的关系之外,又出现了行与行之间的关系。尽管在许多情况下字与字、行与行并不直接连贯或交错,然其呼应是存在的。甚至在一长篇中,开首几字与末尾几字或有某种对应的关系,如苏东坡《黄州寒食诗》开篇字较小,末尾落款字也较小,而中间有些字很大,尾与头便有了呼应。当然,这只是空间感较为完整的作品,而作为整体关系的结构无论在历史上或今天的作品中都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这是令人遗憾的。
从以上的归纳不难发现,书法的时间性与空间性都为特殊的感型。它具有时间特征,却凝结在空间之中,不如音乐是一种独立的构成;其空间决非一般意义上的空间,不仅只有二维,而且远离自然的物象,为抽象的线条空间。但它又非不定的线条组合,而是根基于汉字的结构之上,而汉字又具有形象(一字一形),是“形象”式的抽象。我们一般把音乐视为最具抽象性的一门艺术,而倘若你认识了书法,而且是真正认识了书法,你或许会觉得,书法比音乐还要难懂,还要艰涩。
第三节 书法的空间感征
为了更有效地阐述书法艺术的空间特征,我们有必要把书法与绘画、舞蹈等姊妹艺术的时空特征作较为具体的比较。
一、与绘画比较
绘画起源于对自然物象的摹仿,这一点是人所共识的。也就是说,绘画的空间先天地与自然的空间存有一种关系。早期的绘画尽管在形体的准确性方面尚不能达到毕真的程度,但其对形的特征的把握能力却是很强的。不论是举世闻名的西班牙阿尔塔米拉石窟动物壁画(图7),还是法国坎塔布连地区的一些岩画,或者中国的史前绘画,我们都能一眼看出古代“画家”们所画的是什么。这些绘画的造型很简单,多数只是一些线条的构描或色彩的涂抹,但对物体的特征表现非常准确。故有些艺术学家甚至把史前绘画与象征主义绘画相提并论。如英国的H·里德就说:“这些原始民族的艺术也并非是自然主义的。从其明确省略细节的情况看,倒有点近似于象征主义。”[13]但如果我们纯粹把原始的简单理解为象征意味恐并不妥切。原始人技巧的粗糙恐怕是其不能毕真地再现自然的主要原因,而“象征”并非其绘画的动机。这一点或可从旧石器时代的生活用具的制造作为证明,那时的石斧、石锤、石碗等等并不能做得很精细。所以我们说,绘画的自然主义技巧,或许与生活用品的制造工艺相关,只有在基本的审美走向细腻、精致之后,绘画的技法也才能相应地一步步走向成熟。
原始绘画由于技法的幼稚,故一方面其细腻的程度不足以与自然物象相对应,另一方面在空间上也难以做到完整性。许多画面都只是简单的凑和。但到新石器时代,绘画在整体空间上已开始有一定的安排,如布须曼人岩画的狩猎图(图8),具有一定的情节,尽管画面布置仍为简单,但已有某种构图性。当然,立体空间的三维意识、色彩意识及透视意识均尚没有完全反映出来。中国已知最早的绘画《人物龙凤帛画》及《人物御龙帛画》(图9),线描对于形体的把握已相当准确,也已具有一定的构图性,但其空间也非立体的或自然主义的。
由是,在绘画的透视、明暗等手法出现之前,其空间感基本为平面的,线条与色彩是主要的表现手段,但线并没有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它的任务在构物体之形,形体一旦画完,线条的作用也便结束。这倒有些象象形时代的汉字,线依物构形同样没有自身的表现目的。
随着科学的逐步被认识,人们的感觉也日益细腻与丰富起来。到古希腊、罗马时代,画家们对于人与物的客观性的认识已较史前有了长足的进展。线条作为勾画轮廓的作用日渐退隐,而代之以色彩的明暗与物体的透视关系。文艺复兴前后的一批西方画家,对于色彩、构形、明暗、透视的科学分析与实践已相当成熟,作为绘画的空间特征也基本固定下来,即是对自然存在或意象中的自然的三维特征的再现。
但即使在西方的古典绘画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方法差异。如丢勒的绘画相对注重用线勾形,而伦勃朗则专注于图绘。H·沃尔夫林在《艺术风格学》一书中就有对此的分析。他说:“西方绘画在16世纪是描画的,而在17世纪主要发展为图绘的……图绘的方式出现得较迟,而且如果没有较早的线描方式它是难以想象的……”[14]。线描的方式可以说是绘画起源的第一方式,我们已经从旧石器时代的岩画中感觉到了这一点。但在部分岩画中,也有试图用色彩关系处理客体的立体感,如法图拉斯卡克斯的《野牛》图及南非萨门阿姆斯特的《爱兰羚和猎人》。不过,我们认为沃尔夫林对线绘的理解并不绝对,在“线描风格中,线条只表示物体的一部分,而且轮廓线不能同它所包围的形体分开……因此,线描的视觉意味着首先在轮廓上寻找事物的感觉和事物的美——内部的各种形体也有其轮廓——意味着眼睛沿着世界流转并且沿着边缘摸索……”,而一旦注重块面观察,“轮廓作为眼睛的视觉途径来说多少有点受到忽视”,但“线描艺术同样必须处理形体和空间,而且需要以各种明暗获得塑形性印象。”丢勒和伦勃朗之间的差异在于前者“有被强调的边缘”,而后者“却没有被强调的边缘”[15]。但如果我们以直观的方法观看丢勒的绘画,却发现沃尔夫林所谓的线描并没有作为“主题”突现出来,其仍然淹没于色彩与形体的关系之中。
这里,我们有必要对西方绘画与中国画作一比较。我们发现中西绘画的前期(即初始期),其行为方式基本相同——以线勾形、简单色涂抹,而且,形态多具概括性。然而,进入文明时期以后,中西绘画却朝着两个方向各自发展着:西方绘画越来越走向理性,中国画却是在以线勾形的基础上逐渐趋向表意。在西方,绘画的成熟以文艺复兴前后科学的色彩观、透视观等代替早先的线画勾描及简单涂色作为标志,尽管线条偶有显现,但其终不能与色与形相对抗,而且线条也仅具构形的作用;而中国的绘画却未能走向对自然形体与色彩的科学分析与实践,恰恰相反,中国画最后走向了将书法的线条意识引入创作的文人画的境界之中。应该说,历史上也曾有理论与实践使中国画有走向自然的可能,如《韩非子》所载齐王问客画犬马与鬼魅孰难孰易,客答画犬马难,鬼魅易,其意为犬马人皆共见,有具体标准,鬼魅人皆未见,可信手涂抹[16];东晋顾恺之提出以形写神的理论,南朝姚最有“心师造化”论,宗炳甚至提出过透视原理:“且夫昆仑山之大,瞳子之小,迫目以寸,则其形莫睹,迥以数里,则可围于寸眸,诚由去之稍阔,则其见弥小。令张绡素以远映,则昆阆之形,可围于方寸之内。竖画三寸,当千仞之高,横墨数尺,体百里之迥。”[17]但均未能扭转传统审美意识中以体道为基点的观念。我们且看顾恺之后的谢赫提出的“六法”理论:
一曰气韵,生动是也;二曰骨法,用笔是也;三曰应物,象形是也,四曰随类,赋彩是也,五曰经营,位置是也;六时传移,模写是也。[18]
许多人理解第一条气韵为其余五条的总括,也就是说,一切的一切,气韵是首要的,也是最终的目的。绘画没有气韵,便不能有神。而第二条骨法讲的是用笔的力感,谢赫还有“笔迹超越,亦有奇观”[19]等语,皆非指人体结构中的“骨”。第三条与第四条讲与自然的对应,应物以象形,随类而赋彩,而倘从自然主义的角度,这所谓象形与赋彩也只是概括性,不可与西方的毕真摹仿相提并论。第五曰经营,即构架,谢赫没有明确提出怎样“经营”,但从事实看,中国画的形象安排根本不受自然空间与时间的约束,既没有准确透视意识,也没有准确的比例关系,而讲究的是疏密聚散,天空、河流、云气等尽是空白一片。第六项传移模写,也没有讲到实物写生,而是通过传移获取前人的经验。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画重虚不重实,所谓虚,即指体“道”。虽然作为绘画,其基本的图形仍需从自然物态中来,但画中之形已然是对自然的提炼,是一种“心化”的自然。与此相反,西方人在古希腊时代就提出艺术模仿自然的观念,如毕达哥拉斯认为数是万物的本源,美来自数的和谐;柏拉图认为美即理式,理式不能用感觉认知。尽管亚里士多德提出艺术需要创造的理论,但摹仿说始终对西方绘画产生重大影响。后世的西方绘画也不无创造的动机,但基本是在再现前提下的题材式创作。因此,在十九世纪末现代画派始兴之前,西方的古典绘画是具象式的描绘,即是以自然的立体空间作为参照的绘画体系。
近现代文明的产生,使西方艺术家的主体意识开始觉醒,绘画的空间特征随之有所变化。空间不再仅仅只是对现实与宗教的反映,而成为一种与画家主体意志切切相关的符号形式。印象派的光色概念使色彩从自然细腻的色相中“抽象”出来,野兽派对线条勾划的重新认识,立体派对形的解构等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着作为古典的空间传统。而抽象主义的出现则把绘画的空间概念完全打破:一方面,绘画作为对立体自然的再现已不再存在;另一方面,色与线已作为完全独立的表现内容,不再是对形体的依附。现代西方绘画的流派层出不穷,但从空间上讲不外乎立体空间与色线空间两大类。
作为传统意义上的西方绘画,或者说作为迄今几千年的西方绘画历史的主流,其最主要的特征是对自然事物或想象事物的拟自然化表现——再现。美国现代美学家苏珊·朗格把这种对自然再现的空间视作“虚幻的空间”[20]。这种“虚幻的空间”与实际现实中的空间相区别,因它本身是一种人化的自然,即是二维平面上的立体空间。她说,在绘画作品中,虚幻的空间“不仅由色彩所构成,……而且她也是被创造出来的;如果没有那种形式的赋予,它就根本不可能存在。”[21]然而,朗格所认为的这一“创造”,大多依托在自然的形相之上,即使其构图具有某种意向性,却似乎都能在自然事物中找出对应。所以,我们说,绘画在这个意义上讲,其空间特征是模拟的、再现的。
当然,正如沃尔夫林指出丢勒与伦勃朗的绘画具有线描与图绘的差别一样,在总的再现自然的前提下,手法因人而有所区别,而且,情景的不同,于人的审美感受也不同。譬如说,一幅人体写生与一幅带有宗教色彩的人体绘画,其“虚幻的空间”中包含的意义可能不同:前者仅仅是实体的直接再现,后者虽也是经过实体再现的方法,如写生,却具有一种意义——一个故事或者一种理想,它能激发观众一种情绪,一种向往的或者与艺术家观念遘合的情绪。
由是,绘画的空间应该有实物再现空间与虚拟的情景空间的区分。后者具有实物再现的特征,但显然只是作为一种方法,而非目的。而在前者之中,它既是方法,又是目的。
至此,我们认为,作为绘画前期的空间手段,即以线构形的方法,与书法的空间方法存在共同性——线条作为媒体使形得以产生。所不同的是,绘画(西方)在历史上尽管存在以线构形的阶段,但绘画的成熟却是以形体的立体化及色彩的明暗表现替代线条作为标志,故在绘画中,线条的功能最后丧失殆尽。而书法除了作为显迹的本色(朱、黑等)之外,再没有其它色彩的参与。在书法的发展过程中,线条不仅没有削弱,反而越来越强化,最后具有独立表现的价值——即在构形的同时,其自身可以有诸如用笔、质感、节奏等的形态及运动形式。
从本体意义上讲,西方绘画从一开始到现代主义之前,其空间落实在三维自然之上,也即是说,自然形相是绘画的基本内容,是一种具体的东西。而书法尽管根基于汉字结构,但汉字本身是一种抽象的符号。尽管在早期具有象形特征,但在有书法之后,象形的特征也基本不再存在,或者极少存在,其结构不具有自然的形与色。尤其是中国哲学思想的渗入,书法实际上变为利用了汉字结构起着传“道”的目的一门艺术,其本质并不在汉字本身,而是通过对汉字的再创造(形式创造),表现对自然运动变化的规律的认知与理解。也就是说,西方绘画是以客观自然的形相作为空间内容,而书法则是以自然的本质作为表现的目的。
这里,中国画似乎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一个属类。一方面作为绘画的本体规定,其必须以自然物象作为载体;另一方面,中国绘画所承载的与书法为同一种文化背景。故在中国绘画的初始阶段,应该说与西画没有本质上的差异,或者可以说,世界上所有民族的绘画在早先都是没有差异的。但正如我们在前面指出的,中国文化的特殊性,最后使中国的艺术(甚至包括做人)都带有一种深深的烙印,它们所承负的不是对自然世界的客观实在作细致的分析与解剖的任务,而对自然之所以自然的虚无的本质最感兴趣,故中国画最后成为“借尸还魂”式的艺术,这“尸”便是客观的形相,而“魂”则为“道”的精神。由于这一精神的寄托,中国画的空间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书法的线条意识,尤其在文人画兴起之后。而且,我们甚至可以说,正是书法线条意识的渗入,使中国画之体“道”成为可能。
徐书城先生在《线与点的交响诗》一文中对中国画(山水)点线意识的演进作过分析。他认为,传统山水画“线”和“点”的独立过程可大致划为三个阶段——胚胎期、生长期和成熟期。五代之前,山水画中的“线”和“点”的形式元素尚属“史前”阶段,即其线只是起到勾定物体轮廓的作用,而“点”多属无意识。他把山水画史上的两幅名作《江帆楼阁图》和《游春图》作了对比,认为“前者正是从后者直接进化而来的”[22],在《江帆楼阁图》中,“树石的画法已不限于孤零零一条外轮廓了,在轮廓中间开始出现了许多‘线’构成的‘皴法’”[23],这可以说是山水皴法的雏形。至五代宋初,皴法的形态逐渐增多,“点”的画法“正式创生”,并开始出现“具有各自的独特面貌和风格(尚不是有意识的)”。北宋中期以后,“书法的原则开始渗入到绘画中来,遂给‘线’和‘点’的形式元素增添了新的血液和活力”[24],“绘画手法愈来愈倾向于‘写’而逐渐背离了‘描’”[25]。五代至宋元的阶段,为“线”和“点”的生长期。入明以后,中国画对于画什么的关注开始转移到怎么画,笔墨技法——“线”和“点”的形式结构越来越走向独立,经过沈周、文征明,特别是徐渭的创意,至清代,笔墨已变成主要因素。不论是山水画,或是花鸟画,题材大都相仿,但笔墨表现的风格各有不同,从而构成了特定的人文景观,如石涛、八大、扬州八怪等,呈现出或狂放,或冷峻,或粗朴,或古险的个人追求。
中国古代对绘画的记载,远早于书法。在春秋战国时代,诸子中已有些篇章谈到绘画,如孔子的“绘事后素”、“明镜察形”论、庄子的“解衣般礴”观等,但直到汉代,绘画尚没有自成体系的专论。一直到魏晋,才有成熟的却具有体“道”目的的画论出现。而书法在诸子时代根本无人提及,但在汉代即已形成意义深刻的书论。从这里可以看出,绘画在一开始,仅仅只是作为图画,古人们没有将其与“道”相联系(庄子的“解衣般礴”只言及创作状态而非审美,而且,“解衣般礴”只是作为其“任自然”观念的一个比喻,并非专讲绘画),甚至到汉代仍然如此。而汉代的书法家如崔瑗、蔡邕等却已将书与“道”相联系,并由此形成与“道”相通的理、法系统。书法与中国画同样以毛笔、墨等作为工具材料,可想书法对绘画的影响是在情理之中。谢赫“六法”中第二条讲“骨法”,便是与书法相对应的具体用笔方法。而只有在用笔上吸收了书法的方法之后,中国画才会有线的独立过程。
宗白华先生在《中西画法所表现的空间意识》中提到,“中国音乐衰落,而书法却代替了它成为一种表达最高意境与情操的民族艺术”[26]。中国古代的乐论在春秋时代已很成熟,而书法与音乐的共通点在于各具有节奏与运动的特征。但书法的这一特征,在春秋战国的青铜器时代的大篆中没有体现,而只有在汉代草书产生以后(或者用笔的提按关系明确以后),才有可能。而绘画若以画形为目的,根本谈不上节奏与运动,自然,后来产生的中国画哲理中的许多对立方面的因素也不可能体现其间,故宗先生讲书法替代音乐而不是绘画替代音乐是极有见识的观点。当然,中国后来在结构与色彩(墨色)表现上的体“道”意识,应该说是一种由线的体“道”的延伸,或是受线条表现的影响。书法中亦然。我们承认汉字成为艺术是由于其结构的复杂性这一事实,而且,在早期的书法遗存中主要是结构表现(甲骨文、金文、小篆),但其作为体“道”的目的,可能用笔、笔势、线条要早于结构。用笔产生之前的书法结构,尽管具有一定的美感,却并非于哲学意识相关联。
宗白华先生还说:“中国画里的空间构造,既不是凭借光影的烘染衬托(中国水墨画并不是光影的实写,而仍是一种抽象的笔墨表现),也不是移写立体及建筑的几何透视,而是显示一种类似音乐或舞蹈所引起的空间感型。确切地说,是一种‘书法的空间创造’。”[27]中国画与传统意义上的西方绘画着眼于自然的方法与目的不同。东方人的个性似乎对客观物象的忠实再现没有多大的兴趣,尽管他们对自然褒爱有加。西方人对自然的研究细微到达极致,在自然科学领域登峰造极。但中国人沉缅于对自然的体验、领悟,他们不注重对物象外表的感觉,诸如色彩、纹路、肌理、形态等等,而是注重于它的本质,它如何以为美?什么是多余的?哪些应该加以归纳?以致于在中国绘画史上,虽有具体物象的摹拟,但其空间,决不是照搬客观的现象,不讲究具体对应的色彩、明暗、透视,而是归纳在一套又一套的程式里。所谓程式,即是对客观物象的美的抽象,是能够体现“道”的精神的“阶梯”。同样一幅风景画,传统西方的绘画会很逼真,具体而生动,犹如身临其境,美妙无比。而中国画只廖廖数笔,以线的方式勾勒,没有具体的色彩。甚至没有天空与云彩,它的空间已经脱离了现实,可感而不可指。由是,中国画的空间已然具有符号化或半符号化的特征,是一种假借书法的线条的半抽象艺术。
我们可将传统西方绘画、中国画与书法的关系图示如下(图10):
西画主客观:立体、明暗、透视、色彩,皆以自然为原则;中国画主主客观的结合,舍弃了自然中的具体部分而以概括的自然形相体现自然本质;书法则主主观,以点线结构载道。如果说西画是写实的、具象的,中国画借物表意,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书法则是以线传神,可说是完全的抽象。
但西方绘画自19世纪下半叶开始,逐渐舍弃再现自然的方法,而开始有形式上的探索。印象主义所注重的光色效果,使他们不再斤斤计较于自然的细腻,而以较粗的笔触大胆地构划客体的光与色,既简洁又准确地表现出自然光彩的丰富性。笔触的大胆、色的抽象势必也带动对形的概括;野兽主义利用了装饰艺术的某种纯粹性,使西方绘画中湮没了许久的线条重新焕发生机,而且,对空间的立体性的再现开始摒弃;立体主义则对客体的观照突破眼睛的视域,将眼所看不见的一面也在平面之中表现出来,形体也作了大大地抽象,在某种意义上讲,立体主义实际上是对视觉空间的立体性的破坏……许多中国的画家与学者认为这一时期西方艺术的探索具有某种向东方艺术靠拢的趋势,不仅是由于在具体形式上具有与中国画的简化式样相一致的趋势,如用笔出现笔触,以线表形,色彩变得单纯,造型趋于简洁,而且在艺术功能上也与中国艺术具有某种共通点:以意为中心,不再如以前受客体的束缚。
由虚拟的实象空间转向半符号(程式)式的形式空间,抽象是一个重要的方法。所谓抽象,即是由某种符号性的语言简化眼睛所看到或头脑中所构思的虚拟实象,而为一种形式。线、笔触、色块及造型上的夸张与简化等都是由实象向抽象过渡的重要表现点。而线则可以说是所有抽象因素之中最重要的一个手段。
如果说传统的西方绘画的空间感征与书法艺术完全不相一致的话,那么,近现代西方的形式语言探索则在一定程度上与书法开始有某种共通点,尽管我们很难说这些西方画家是否受过中国艺术的熏陶或影响。这一共通点即为笔触与线。当然,西方绘画的笔触与毛笔的用笔仍具有本质上的差异,线条同样不具有同等的表现力,但它表明西方绘画或有可能走向东方的一种趋势。
抽象主义的诞生使我们把西方绘画与书法联系起来成为可能。点、线、面的构成替代了自然的立体性而成为抽象主义的主要内容。不过,在前期抽象主义作品中,我们看到的多为“理性”的图式,即其线、点、方、圆等充满着与几何样式相差无几的感受。康定斯基、蒙德里安、马列维奇等,除了色彩表现具有跳跃性之外,构图则多为理式。康定斯基虽然主张绘画应体现音乐的运动特征,然其对线与形的表现仍旧不具有激情,体现不出音乐具有时间性的本质特征。后期的抽象表现主义画家如美国的杰克逊·波洛克、威廉·德库宁、弗朗西斯·克兰、罗伯特·马瑟韦尔等则在某种程度上利用了书法,如波洛克曾经自认为借鉴了印第安人艺术和书法[28];人们常把克兰的画与中国书法作比较。这些画家们以一种具有一定时间性的线条在空间上涂抹,显然比前期抽象画家更富有激情。尤其是克兰,其所表现的线与空间之间的关系与中国书法“计白当黑”的理论颇为相似。埃伦·H·约翰逊这样说:“克兰的线条不是在明亮背景衬托下的毫无变化的形状,黑色的领域和白色的领域是相互作用的。两者构成二种力量,穿插于画面的空间,时而具有戏剧性,时而又显得恢宏。”[29]克兰在一些作品中不但舍弃了色彩,纯粹利用黑与白,而且他的线条和构划的空间既具有固定性,又是一种偶发的表现。尽管他的作品题目往往使人与自然相联系,但其形式语言的特征具有极强的抽象意义(图11)。
当然,抽象表现主义的空间感型不可能完全与书法相似。他们的作品表现的随意性使其具有一定的时间特征,但这种时间特征只是相对的,短暂的,而且往往因结构而冲谈,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起始、运行与终结。而其结构由于没有完整的时序性,故尔仍旧在绘画的本质规定之内。线固然已经脱离与形的关系,但这种线仅是任意的挥洒,缺乏一种理智与作为线本身应有的特质及丰富性。当然,由于文化的不同,西方画家也不可能真正懂得书法的意义。而且,对于他们来说,目的并不在于真正吸收书法的精神,而是利用书法的形相作一种新的尝试罢了。
我们再把视线拉到中国画。
与抽象表现主义不同,中国画在后期的发展中运用了书法线条,包括用笔、线质、节奏等,线成为中国画的一个主要元素。但中国画并没有象抽象表现主义一样离开客体的形象特征,画什么固然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怎么画,但题材的继承基本没有改变。如花鸟画的梅、兰、竹、菊,几乎是一个永恒的题材。而正由于画什么并不重要,所以中国画的探索也就不再在题材上下功夫,而主要在于笔墨形式的创造。
从这一点上讲,我们认为,宗白华先生所说绘画“是一种‘书法的空间创造’”[30],并非尽然。中国画尽管极大程度地借鉴了书法的线条意识,但由于客体的规定性,线在中国画中的表现程度始终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我们试将书法的空间与中国画的空间作以下区别:
(一)结构特征。书法依附于汉字。汉字为点画的抽象构架,丝毫不与自然物体发生关系(关于“书画同源”一说我们已经在上面作过讨论);中国画则依附于自然客体,至少是依附于客体的轮廓。
(二)书法的结构空间中凝结着时间特征,即时间与空间合二为一,互为因果。而中国画的线条具有一定的时间性,但与抽象表现主义的线条在时间性状方面较为接近,是一种单元时间。譬如说,画竹枝,可从上往下,也可从下往上,竹枝与竹叶之间没有时间上的联系,时间只在一个单元的线条中显现。作为整幅画的用线,并没有谁始谁终的一体性规定。
(三)用墨特征。中国画在唐以前没有明确的用墨理论。谢赫有“随类赋彩”说,可见色彩在唐以前的中国画中尚具一定的重要性。直到唐王维创水墨山水,殷仲容用水墨画花卉及王洽、项容之泼墨的出现,始以水墨代色。荆浩的“六要论”——气、韵、思、景、笔、墨,已不见色彩。尽管在后代的中国画中色彩仍然存在,但墨显然比彩要重要许多。墨分五色,曰“焦、浓、重、淡、轻”。中国画在线之外,以墨代色,并不一定与线发生关系。而书法则线与墨是不可分离的,以笔带墨。故中国画有淡墨的存在,浓与淡之间的色阶多作为互相间的衬托,如在同一幅竹画中,有以浓墨画叶,有以淡墨画叶,形成参差感,甚至在同一笔中,一边浓、一边淡也客观存在。而书法则反对浓淡结合,淡墨伤神,会破坏笔线的纯粹性与抽象性。亦即是说,中国画用墨尚有与客体的联系,虽以墨代色已使其有对自然色彩的形而下的超越,但浓淡之间的色阶仍然与书法的单墨色存有一定的差异。
(四)用笔特征。中国画用笔体现“骨法”在魏晋或更早就有之。所谓“骨法”,即体现出“骨力”,这一点与书法相同。但在具体的作品中,中国画的用笔似没有书法的“始终如一”或“严谨”。尽管从终极意义上讲,用笔都是为表现线条服务的,但由于对线条追求的差异性(中国画的线条有时会有面的感觉),使中国画的用笔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尤其是以笔带墨(多为面)时,会出现诸如将笔全部铺开横扫的方法。故中国画用笔只有在以笔带线而不是以笔带墨时才与书法较为接近。
(五)线条特征。书法与中国画的线条同样具有构形与自身表现的功能。但由于形的差异性(一为抽象,一为具象),书法线条似更具有自身价值(线质、节奏、运动特征)。中国画在以线写形时,由于必须顾及形的本体区别而使线具有形的特征(如梅干与竹干便不同,竹叶与松针也相异),甚至在线上出现附加成分,如点苔、点彩等,使线作为独立表现的功能受到一定的影响。如齐白石的大写意花卉,枝干的线条多具书法特征,自身表现力较强,而构叶或画虫的线条便相对顾及形体特征(图12)。另外,中国画的线条由于没有时间上的自始至终要求,故不必具有连贯性,也因此可多可少,没有很强的规定性。
(六)布白。尽管中国书画同时强调布白的重要性,但在实际创作中,中国画似比书法更重视构图,而书法在这方面则相对薄弱。由于中国画构图没有边缘感(可破出纸边),其整体性及空白感较强。而书法在传统创作中,因实用可读性的制约,在章法构成上一般不考虑与边缘的关系。虽然“计白当黑”的理论早就有之,但书法却没有中国画与篆刻体现得完整与具体。
以上数点,可见出中国书法与中国画空间感征的不同。虽然两者都以体“道”为目的,某种程度上画受书法的影响,但它们终不是同一种空间感型,而只能说是具有某种共通点。在体“道”的方法上,书法比绘画更直接、更抽象。
二、与舞蹈比较
如果说,音乐的运动过程表现在和声、节奏及旋律等形式之中而不具有如书法艺术中文字的单元结构特性(图13),那么,舞蹈以人为载体的运动形式与书法以字为载体的运动形式却是极其相似的。它们一方面都有可视的运动空间,一方面又在时间序列中进行,而且两者合二为一,一刻都不能分离。我们通常都认为书法较多地具有音乐性,但是,如果我们通过与舞蹈的比较,却会明白,书法与舞蹈在空间感型上似乎比音乐还具有共通点。
1.以人为载体与以字为载体
在所有艺术中,人都是作为主体的,而相对于主体的客体,即主体塑造的对象,便是艺术家主体之外的存在。即使如绘画中的自画像,雕塑中的自塑像,在作为形式出现时,也是作为客体存在的。但舞蹈似乎是一个例外。舞蹈家本身既是主体,同时又是客体。在主体进行艺术创作的时候,客体也随之产生;主体的行为成为客体的形式。这种主客体同一的例子,在其它艺术中几乎是不存在的。
舞蹈以动作为表现手段,亦即是说,舞蹈以人的身体作为素材。大到全身的连续运动,小到手指、甚至眼神的微妙变化,都属于舞蹈的动作。但舞蹈的动作,由于其与生活中的动作在外态上具有某种相似性,故常为人们所漠视。甚至有人说,舞蹈是所有艺术中最接近生活的艺术。我们固不反对舞蹈动作与作为人生命活动的动作本身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即舞蹈具有摹仿自然生命动作的某种可能性,但作为舞蹈的整体中所表现的形式因素,却是超然于自然的,是对自然动作的提练、归纳与升华。甚至可以说,某些舞蹈的动作已然是对自然动作的“抽象”。生活中的动作除了日常的走、跑、手势、劳作等之外,还有如体育那样发挥人体生理机能的具有技巧性的运动,但它们与舞蹈动作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即前者基本为重复性的动作——走、跑是每一个幅度基本相等的步的连贯,劳作往往是单一动作的不断重复,体育也基本相同。这些动作本身并不能让我们有情感上的联想。虽然如体育之类的动作(如百米赛跑、足球赛等等)也能让我们叹为观止,但它让我们叹为观止的是人的一种生理力的极大程度的发挥以及某种目标期待(如打破世界纪录、进球等等)的实现。这种生理力的确具有一定的美感,但其呈现的方式不具有表现性,而且,这种力缺少艺术美中的形式感。故体育的运动还不可替代舞蹈的运动。
舞蹈的运动,可以把它看之为每一个人体造型的连续,如同音乐是每一个音响的连续,电影是每一个镜头的连续一样。而每一个人体的造型,首先必须符合人的生理构造机能,既不可能越出人体所能承受的限度(最大的极限可能如杂技一类,比舞蹈更具难度,但杂技不具舞蹈的美感),也不能仅是一个如生活中的简单动作。这每一个造型,我们可比之为书法艺术中的每一个字的构架。虽然字本身是固有的,但在创作时也需要如舞蹈一般有造型意识。书法中的每一个字须上下有呼应,正如舞蹈中的每一个动作前后相关联。汉字字与字之间有断开与连接的(如行草多连,篆、隶、楷则断),舞蹈的动作有停留与连续的,也有快节奏与慢节奏的。
当然,舞蹈除却人身体本身之外,还有如服装,道具等的映衬与利用,但其根本性还在人的身体动作,服饰及道具只是身体的延伸。在书法中,某些线条并非汉字原有的点画,如行草书中两个字之间本来的空间以线条连接,这条线便不是字本身的点画,而是出于势的作用而带出来的“多余”的部分,但其在形式中并非真正多余,相反是出于一种需要。但即使在狂草书之中,线条的运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作为第一视觉内容,但字的结构性依然存在。而在舞蹈中,快速运动中的人体其动作转瞬即逝,有时甚至让眼睛也应接不暇,但这并不是说,其身体动作有一带而过的马虎,若以慢镜头分析,我们仍可找到身体的每一个动作的完整性。
舞蹈虽以人体为载体,书法虽以汉字为载体,但一旦进入表演与创作的自由境地,艺术家往往会得意忘形。舞蹈家会忘记自我的存在,进入舞蹈编排结构的惯性运动之中;书法家则心手两忘,眼中根本没有字形。这种得意忘形,并非真正脱离了载体,而是指主客体之间的关系进入一种不分你我的程度。
2.形式要素的相似点
舞蹈的动作,一方面在点上表明一种力,另一方面在延伸时构成节奏与结构。这正与书法的用笔相一致。用笔一方面必须强调力感,另一方面映带出线条的节奏与结构。舞蹈的动作多随其自身的发展而复杂,书法的用笔也随着书写的“进化”而成熟。而复杂的动作带来的复杂的节奏与结构使舞蹈变得更加有意味、整体化;成熟的用笔同样带给书法以更加深永的情致。当然,我们或也能看到另外一种景象,即随着动作的整合意识或者说是舞蹈本身的形式意识的增加,原初其所直接生活的那种自然性和纯朴感反而会逐渐地减弱,以致我们在现代舞蹈中又能看到对原始民族舞蹈的吸收与追随。在书法艺术里,这种景象同样存在。我们在前面已经点到为用笔而用笔的现象及线条在历史上某个阶段的弱化趋势。这正是人类文明带给人类的某种短处。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文明一方面表现为科学化,另一方面表现为社会化过程中的规则及人性的退化,人变得越来越理智,正在或已经丧失作为人本质意义上的刚性与质朴性。所以,在二十世纪或更早一些的时间里,人们呼唤作为人原生状态的那种感觉,这在艺术中普遍地反映了出来。
由于舞与诗、乐的配合,其无形中在形式上受到诗、乐的影响,尤其是乐的影响。舞蹈的动作及节奏等都与音乐的音响与节奏相关。甚至,舞蹈的构图、序列也与音乐的序列相一致,或者说两者是相互影响的。舞蹈在历史上始终难以与音乐相分离。如在民间舞蹈(即保留原始意味较重的舞蹈)中,许多动作虽然只是简单的重复,但由于音乐的作用,这种动作却没有显得单调。中国陕北的安塞腰鼓便是如比,音乐本身就是舞蹈动作——击鼓而发出的,而舞蹈的节奏即是鼓点的节奏。在古典舞蹈诸如西方的芭蕾与中国的戏曲之中,舞蹈动作皆随音乐的变化而变化。中国的戏曲是集唱、做、念、舞于一体的艺术,虽然在形式上有过多的程式感,并由于情节过长使舞蹈或趋于特技表演(包括打斗等)、或趋于手势、步式等较接近生活的动作而缺少节奏的连贯性,但其与唱词、伴乐等的协调始终如一。而且,唱词与舞蹈动作的主体往往是同一人。西方的芭蕾同样具有情节性,然其作为舞蹈的人体动作相对要强调得多。而中国的戏曲则由于过多的服饰及道具掩盖了人体本身的可塑性,其节奏感显得较弱。故从舞蹈本体的角度讲,芭蕾似比中国戏曲更具舞蹈的特征,而中国戏曲因情节及唱腔变化冲淡了舞蹈的效果。
如果说动作、造型、节奏是舞蹈形式的基本要素的话,那么,将这些要素按照一定的情节或一定的过程排串起来,便是构图。舞蹈构图与书法构图在方法上很相似。舞蹈者在舞台空间中的运动过程构成舞蹈的时间特征,而其运动路线形成空间结构。舞蹈的空间结构不同于音乐中音响总是只有不断向前的特性,它可以迂回、穿插、交错。书法的线条运动由于迹的遗留固不能在原先已有的线迹上再书写,但其单字结构中的线条也有一定的迂回与穿插。它们两者在构图上都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时间与空间的不可分割性是舞蹈与书法的共同点。我们说音乐也具有一定的空间性,但其并不作为审美对象,而书法与舞蹈的时间与空间都是直接的审美对象,只不过舞蹈的时间与空间更具有“真实”的效果,而书法的时间与空间只是“虚拟”而已。
舞蹈在空间中的轨迹也可以理解为线(只不过这种线随着动作的消失而消失)。舞蹈的运动线可分为斜线(对角线)、竖线(纵线))、横线(平行线)、圆线(弧线)、曲折线(迂回线)数种。“斜线一般表现有力的推进,并有延续和纵深感,长于表现开放性、奔驰性的舞蹈以及抒发人物豪情满怀、勇往直前、明朗乐观等性格的舞蹈。径直向前的竖线具有动势强劲,使观念产生直接逼来的紧迫感和压力感,长于表现那些正在前进的舞蹈。横线一般表现缓和、稳定、平静自如的情绪。圆线一般给人柔和、流畅、匀称和延绵不断的感觉。曲折线一般给人活泼、跳荡和游动不稳定的感觉。”[31]舞蹈构图除却运动轨迹之外,还有画面的造型。恰如书法中除却线的运动外,还有章法一样。舞蹈的画面可有方形、三角形、菱形、圆弧形等,但这只是静止状态中的画面。实际上,在舞蹈进行之中,画面是不断变化的,从方到圆、从三角到菱形等等,没有完全固定的格式。书法中虽有大致的幅式章法,但具体的构架,也视具体情况而定。
“舞蹈中的空间运动线和画面造型,虽然具有一定的审美形式感觉,通过人的联想而产生某种审美属性的意味,但它们本身并无固定的内容含义。它们必须在某一舞蹈主题制约下形成有机整体,并与舞蹈音乐旋律的情感趋向、节奏的强弱、速度的缓急,以及舞蹈者动作、服饰色彩、布景、灯光和谐统一,才能构成丰富多彩的舞蹈画面,表现各种情感和情节内容。舞蹈者通常以不同的运动线,表现舞蹈作品中人物活动的环境和地点更迭、人物情绪变化、动作节奏变化等;以各种图形的分散、集中、平衡、对称、高低、动静、正反、明暗等变化发展,形成多样统一的舞台画面和整个作品的形式和风格。”[32]书法作品的总体形象,也须通过各局部之间的协调——疏密、离合、聚散、虚实、断连等形式因素的有机和谐,以构成作为一件作品的整体。反之,若某一个局部与整体构图格格不入,或各部分之间过于独立,必然会显得突兀,或精神涣散。
3.时间与空间的不可分割性
尽管书法与舞蹈的时空感征不尽相同——书法的时间性为一种知觉时间(“不动之动”),其空间为抽象的汉字结构空间;舞蹈则具有直接可视可感的自然性的时空,但两者在意识上的特征却是相似的——书法在线条序列中形成结构空间,舞蹈在流动过程中产生画面构图,而且,两者的时间与空间之间的关系同样表现为不可分割性,即如果书法仅具有时间特征,其线条便进入一种无序的状态,如果仅有构架性,其空间必成搭置结构,缺少运动感与生命感(不贯气);而若舞蹈只是做几个造型(譬如说健美比赛中的动作造型),而没有将这些造型通过人体的运动机能连贯起来,恐怕这很难称为舞蹈,反之,若舞蹈的运动没有舞台画面的构图性,而只是一味地运动或只是一个方向性的运动,这类舞蹈同样会缺少魅力。尽管在书法作品中也不无存在如篆、隶、楷式的缺少整体变化的章法结构,但我们已经认定这种布局并非是一种有机的布局,而须对之加以革命;舞蹈作品中同样存在过于程式化的现象,如中国的戏曲的时间特征多表现在情节中而非形式之中,其作为舞蹈的本质特征无疑削弱了许多,但是,书法与舞蹈仍不能单单地列为时间艺术或空间艺术,因为,即使在时间性最不鲜明的篆、隶、楷书作品中、戏曲作品中,若完全抛弃其连带的手段——用笔或动作,那么,书法艺术与舞蹈艺术则不再存在,而可能成为字或者人体造型(如同人体艺术)而已。
然而,书法与舞蹈尽管在时空关系上表现为不可分割性,但两者的时空关系又各有侧重或偏向。依照直观的审美感知,书法首先为二维平面的抽象空间艺术,其次我们发现这种空间性原来是由线条的运动组构而成,即其时间性凝结在空间之中;舞蹈是人体运动的艺术,首先表现为运动形式,即其时间性,尔后顺着运动的过程,我们推究出其空间的轨迹及由这些轨迹组合而成的构图。这是由于我们对于两者的着眼点的不同。我们在上面也提到,书法的行为过程本身并不作为审美对象,而只有在作品完成以后才具有审美效力;舞蹈却不同,其主体的行为过程本身就是作品,而一旦行为结束,作品也便结束。“过程”表现为一上时间的段落,它无疑是时间性的;而一张书法作品,它是一个空间上的概念,这个“存在”本身不具备运动性能。
书法与舞蹈在时空意识上的相似与相通,使我们感受到书法这一古老的民族艺术所具有的时空属性。在被认为是平面的造型艺术中,或许只有书法才具有如此复杂而抽象的时空特征及时间关系。
注释:
[1]高文秀《襄阳会》。
[2]吴承恩《西游记》第四回。
[3]刘禹锡《天问》。
[4]王夫子语。
[5]参见格罗塞《艺术的起源》(蔡慕晖译)第五章,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6]同上。
[7]同上,第89页。
[8]蔡邕《九势》,《历代书法论文选》第6页,上海书画出版社,1980年版。
[9]朱和羹《临池心解》,《历代书法论文选》第736页。
[10]张怀★《书断》,
[11]参见米芾《海岳名言》,《历代书法论文选》。
[12]《沈尹默论书丛稿》第12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岭南美术出版社,1981年香港版。
[13]H·里德《艺术的真谛》第46页,李泽厚主编《美学译文丛书》,王柯平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4]H·沃尔夫林《艺术风格学》(潘耀昌译)第22页,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5]同上,第22、23页。
[16]《韩非子·外储说》载:“客有为齐王画者,齐王问曰:‘画孰最难者?’曰:‘犬马最难’。‘孰易者?’曰:‘鬼魅最易。’夫犬马,人所知也。旦暮罄(见)于前,不可类之(可下脱不字),故难。鬼魅无形者,不罄于前,故易之也。”
[17]宗炳《画山水序》,见《历代名画记》引。
[18]谢赫《古画品录》,《中国书画全书》第1册第1页,上海书画出版社,1993年版。
[19]同上,第2页。
[20]参见苏珊·朗格《情感与形式》,纽约1953年版。
[21]同上,第72页。
[22]徐书城《线与点的交响诗》,《美学》第1期,第160页,上海文艺出版社,1979年版。
[23]同上,第161页。
[24]同上。
[25]同上,第162页。
[26]宗白华《中西画法所表现的空间意识》,《艺境》第10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7]同上,第103页。
参见《当代美国艺术家论艺术》第2、3页,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1992年版。
[29]同上,第28页。
[30]宗白华《中西画法所表现的空间意识》,《艺境》第103页。
[31]李泽厚、汝信主编《美学百科全书》第494页隆荫培“舞蹈构图”条。
同上,第494、4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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